「性霸凌」與「性騷擾」定義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 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 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 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