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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性別平等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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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含兼具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性騷擾之法令適用及調查處理程序,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復屏東縣政府114年1月14日屏府勞動資字第1140006072號函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114年1月20日屏科大性平字第1149400009號函。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條第2項規定:「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第2條第5項規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三、復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條第2款規定略以:「...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同條第3款規定略以:「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性騷擾...。」,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學生於校外為實習生,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5項規定辦理;事件之一方為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者,並適用本法之規定。」
四、至案內實習生於實習時,遭受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兼具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性騷擾之申訴程序一節,性工法及性平法並有適用,經會商教育部,依教育部114年2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10767號函及性工法相關規定,分就實習生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及逕向學校申請調查之流程,說明如下:
(一)實習生如依性工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2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認定最高負責人有性騷擾者,依性工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裁處,並通知學校檢討實習措施、辦理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不適任通報等。另如實習生嗣後另向學校申請調查,因該案件業經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完成,屬性平法第32條第2項第3款規定「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且經學校共同參與調查在案,學校依法應不予受理。

(二)實習生如依性平法向學校申請調查,應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應依性平法第33條第3項及第4項組成調查小組及依防治準則第7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另學校亦應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1項規定,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成立時,學校得檢討實習措施,依性平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及各款處置;行為人有性平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不適任情事者,另辦理不適任人員通報,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含實習指導)。復因行為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學校應將調查報告檢送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其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者,依性工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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